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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型电气设备失爆!重大事故隐患必须整治

浏览次数:    时间:2025-01-11 16:33:41

  

防爆型电气设备失爆!重大事故隐患必须整治(图1)

  向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全国矿山企业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两办《意见》、“八条硬措施”等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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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进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时发现,湖北恩施自治州某煤矿涉嫌采区防爆型电气设备失爆违法违规。该煤矿三采区防爆型电气设备失爆,三采区液压泵站主泵控制开关出线电缆护套穿入进线mm、喇叭口未拧紧。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煤矿停产整顿7天,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解读、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一次井下机电设备的全面排查,对企业处50万元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罚款。

  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三项,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问题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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